"兄弟俩利用容貌相似瞒天过海,

让本就扑所迷离的案情增添了更多迷雾。"

这是《白夜追凶》中的场景,


现实中类似一幕上演了 ......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被告人谢某甲抢劫一案的再审判决生效,采纳了浙江省检察院人像鉴定意见,认定原案中谢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其同胞弟弟谢某乙盗用,实际实施抢劫犯罪的人是谢某乙。


案件迷局

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谢某甲、谢某乙兄弟二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谢某甲 2007 年 10 月在广东省犯抢劫罪,2008 年 1 月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书中谢某甲的各项身份信息与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案的谢某甲均一一对应。但谢某甲对此矢口否认,称抢劫罪非其所为,因抢劫罪被判刑、服刑的人是弟弟谢某乙。谢某甲认为 2008 年龙岗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中犯罪人员信息错误,向衢江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刑事申诉。原案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到底是谁因实施抢劫犯罪被处刑罚?案件陷入了谜局。


人像鉴定锁定真相

为了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遂向技术部门提出了对二人的身份进行鉴定确认的协助委托。正值疫情期间,因办案人员无法前往当时为高风险地区的深圳调取当年"谢某甲"服刑期间的指纹原件,经多方努力,获得了"谢某甲"服刑期间的图像资料。省市区检察技术部门按照全省技术力量一体化模式,迅速联动,由浙江省检察院技术部门受理了该案人像鉴定委托申请。

浙江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迅速组织声像鉴定专家,通过专业鉴定分析系统,进行归一化处理、图像增强、特征标记及比对。最后综合分析作出"检材中的谢某甲和样本中的谢某乙是同一人"的鉴定意见。这一鉴定意见为原判纠错提供了关键证据。

在证据面前,谢某乙交待,其在犯抢劫罪前,还因抢夺犯罪被判刑,担心被重罚,利用兄弟俩相貌相似,冒用了哥哥姓名。至此真相终于大白。

衢江区检察院控申部门依据鉴定结论,迅速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发出纠正判决的转办通知书,龙岗区法院进行了再审改判。



近年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技术工作虽隐于"幕后",但对办案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该案就是利用技术手段锁定真凶,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来源:衢江检察】

【来源:浙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