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九)附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铁路、交通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八)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鉴定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二)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三)鉴定工作业绩情况;(四)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五)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七)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鉴定质量管理情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七)名册编制与备案

 第七章 名册编制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将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编入本部门管理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鉴定机构档案。鉴定机构档案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九)项,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六)复议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对登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年度审验不合格、不予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复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通知书》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五)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二)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四)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年度审验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机构资格审验一次,并及时将审验结果通报至鉴定机构。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不合格:(一)所属鉴定人人数达不到登记条件的;(二)因技术用房、仪器设备、资金保障、鉴定人能力的缺陷已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三)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资格被暂停或者取消的;(四)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三)资格登记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八条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第九条  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